重磅!深圳發力招引跨國公司總部:最高獎勵600萬!
來源:招商引資內參 時間:2020-05-22
近日,為鼓勵和引進更多跨國公司在深圳設立地區總部和具有總部功能的機構,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建設,深圳市發布了《深圳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型企業辦法》(征求意見稿)。經認定的跨國公司總部型企業,按照新設或增資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分檔獎勵:對2000-3000萬美元的,給予300萬元(人民幣)獎勵;對3000-5000萬美元的,給予500萬元(人民幣)獎勵;對50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600萬元(人民幣)獎勵。企業在獲得資金獎勵后5年內須持續滿足總部型企業的認定條件。招商引資內參(微信號zsyznc)選取這個文件供大家參考。
【招商引資內參正文】
廣東省深圳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總部型企業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9〕23號)及《深圳市關于進一步擴大利用外資規模提升利用外資質量的若干措施(修訂版)》(深府函〔2019〕63號)《關于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若干措施》(深發〔2020〕4號),鼓勵和引進更多跨國公司在深圳設立地區總部和具有總部功能的機構,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本辦法中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下簡稱“地區總部”),是指在境外注冊的母公司在本市設立,以投資或授權形式對在一個國家(或地區)以上區域內的企業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唯一總機構。跨國公司須以外商投資投資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組織形式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
跨國公司具有總部功能的機構(以下簡稱“具有總部功能的機構”),是指未達到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標準,實際承擔境外母公司在一個國家(或地區)以上區域內的管理決策、資金管理、采購、銷售、物流、結算、研發、培訓、供應鏈等功能的外商投資企業(含分支機構)。
跨國公司設立的地區總部和具有總部功能的機構,統稱為總部型企業。
跨國公司已在深圳市內設立的投資性公司,可以申請認定為總部型企業。
第三條 (港澳臺參照適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在本市設立總部型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認定機構及職責)總部型企業認定機構由其所在的各區(新區)商務部門、廣東自貿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管委會、深汕特別合作區商務部門負責初審,初審通過后報市商務部門審定。
第五條 (管理部門及職責)市(區)商務部門負責協調市(區)內跨國公司總部型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場監管、財政、稅務、海關、外匯、外事、出入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管理和服務,提供辦事便利。
第六條 (地區總部認定條件)申報地區總部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第二條關于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的定義。
(二)申報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地在深圳市內,申報企業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
(三)境外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于2億美元。服務業領域企業設立地區總部的,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
(四)由申報企業授權管理的境內外獨立法人企業不少于4家,其中至少1家注冊在深圳市內;
或境外母公司已在中國內地累計實繳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且由申報企業被授權管理的境內外獨立法人企業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冊在深圳市內;
或母公司已在中國內地累計實繳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且申報企業設立的境內分支機構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冊在深圳市內,所有分支機構均有持續業務貢獻。
第七條 (總部功能的機構認定條件)申報具有總部功能的機構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第二條關于跨國公司功能性機構的定義。
(二)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分支機構,且注冊地在深圳市內,申報企業實繳的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美元。如以分支機構形式設立的,總公司撥付的運營資金應不低于200萬美元。
(三)境外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且母公司已在中國內地累計實繳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
(四)由申報企業授權管理的境內外獨立法人企業數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冊在深圳市內;
或由申報企業被授權管理的境內分支機構不少于4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冊在深圳市內。
第八條 (申請材料)申請認定地區總部和具有總部功能的機構,應當向認定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母公司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或總部型機構基本職能的授權文件。
(三)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總部功能的機構為分支機構的,還需提供深圳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總公司撥付運營資金的證明文件。
(四)母公司近一年度審計報告。
(五)被授權管理的境內外企業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均為復印件)。
前款規定未列明提供復印件的,應當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九條 (審核程序)區商務部門負責初審工作,并將初審通過的企業材料報市商務部門;市商務部門完成復審,并作出認定或不予認定的決定。予以認定的,頒發認定證書。
第十條 (非排他性)已在我市設立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的跨國公司,還可在我市設立、申報符合功能性機構標準的其他功能性機構。
第十一條 (合法真實承諾)申報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認定的企業在申請落實相關政策的全過程中,必須承諾所提交材料真實、合法合規,以及必將積極配合和接受有關部門就此事項開展的評估、監督、審計等工作。
第十二條 (資助獎勵標準)經認定的跨國公司總部型企業,按照新設或增資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分檔獎勵:對2000-3000萬美元的,給予300萬元(人民幣)獎勵;對3000-5000萬美元的,給予500萬元(人民幣)獎勵;對50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600萬元(人民幣)獎勵。
企業在獲得資金獎勵后5年內須持續滿足總部型企業的認定條件。
第十三條 (研發優惠)總部型企業具有研究開發功能的,可按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注冊在特殊經濟功能區的,按規定享受特殊經濟功能區的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資金運作與管理)鼓勵總部型企業建立統一的內部資金管理體制,對自有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支持總部型企業按照我國發布的跨境人民幣及外匯管理政策開展各類跨境人民幣和外匯業務。
鼓勵總部型企業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開展各類跨境人民幣業務。符合條件的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可以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和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完成集團的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符合條件的總部型企業可以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9〕7號文)等規定,開展包括境內外成員企業資金集中管理、集中外債額度、集中境外放款額度、經常項目收付和軋差凈額結算等業務。
投資性公司可以按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設立財務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集中財務管理服務。
加強對總部型企業的納稅輔導與服務,保障真實合法的服務貿易項下付匯順利開展,為總部型企業非貿易項下付匯提供便利。
設立在廣東自貿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內的總部型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開立自由貿易賬戶,并按照可兌換原則,辦理本外幣跨境收支和境內人民幣收支。
第十五條 (簡化出入境手續)對總部型企業聘用的中國內地居民,給予商務赴港、澳、臺地區和其他國家的出境便利。
對總部型企業聘請或邀請的外籍人員,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在總部型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最長可辦理5年以內的工作類居留證件;對總部型企業邀請、因緊急商務需入境的外籍人員,可按照規定在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口岸簽證,入境后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辦5年以內的多次簽證或居留證件。
對總部型企業長期工作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給予其家屬在出入境、停居留,子女入學等方面的辦理手續便利。總部型企業聘請、持有效期3年以上的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籍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子女入學(托)。
總部型業聘用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可在境內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
第十六條 (人才引進)總部型企業用其所屬研發機構從外市引進的中方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可以辦理調入手續。
第十七條(人才培訓)總部型企業為其關聯企業員工提供關鍵技能培訓服務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可享受地方政府相應的政策扶持。
第十八條 (貿易便利)海關對符合條件的總部型企業,為其進出口貨物提供通關便利。
第十九條 (監管便利)符合條件的總部型企業,設立保稅物流中心和分撥中心進行物流整合的,海關、外匯等部門依法對其采取便利化的監管措施。
第二十條 (解釋機構)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實施日期)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